譚得志就煽動案上訴遭駁回 法官指暴力意圖非判決必要元素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譚得志就煽動案上訴遭駁回 法官指暴力意圖非判決必要元素

「 人民力量 」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罪成,判囚3年4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早上被上訴庭駁回。正被還柙的譚得志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白色上衣,在懲教人員陪同下出庭聽取裁決,他聞判後神情冷靜。

法官裁決時指,現行條例下,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認為英國樞密院早前就千里達煽動司法覆核案,裁定煽動定罪須證明有煽動暴力意圖,只屬參考意見;又指任何特定刑法中的煽動意圖,都必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而本港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譚得志一方爭議煽動罪違憲,指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合「依法規定」的原則。上訴庭在判詞指,無法準確定義控罪的某些部份,指煽動意圖的用字必須足夠寬廣,才能具備靈活性,有效應對社會當下的國家安全風險或威脅,又指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有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

相稱性方面,判詞指,煽動罪的限制已平衡社會利益及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不見得有任何人,包括政客、嚴厲批評政府的社運分子及強烈反對政府政策的人,會因而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責任。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沒有干犯原則上的錯誤,刑期亦非明顯過重,決定維持原判。

本案是回歸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同樣涉及煽動罪的立場新聞案,亦因而押後裁決。法官早前指,會在譚得志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頒布裁決。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