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續加會審議23條草案 律政司指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立法會續加會審議23條草案 律政司指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明日將會再加開4節會議,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是連續第5日加開會議。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全日亦加開4節會議,原訂下午舉行的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改期。

律政司在會議上解釋容許就國安案件,申請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的內容,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警方須向法庭交代,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對保障或保存罪行證據,或對訊問捕人屬於必要。他指法庭在甚麽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留。

新民黨黎棟國指,被捕人理應可以聘請律師或自行抗辯,若無法得悉警方擁有的資料,將難以採用最有利方法在庭上抗辯,擔心不符合《人權法》中保障的公平審訊。

律政司指,警方會在告發中陳述初期調查結果甚至情報,認為過早披露會影響調查。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法庭處理申請時,需要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做法已是符合《人權法》要求,由裁判官了解被捕人對申請的看法以及身體情況,例如有否受到不恰當對待,而在相關階段,被捕人仍未被控告,亦未有審訊,認為不會影響公平審訊。黎棟國不同意,指《人權法》同時保障公平聆訊,律政司則重申,做法已適當平衡公平性。

林定國指,相對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同類情況時,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認為法例加入法庭角色,已保障是否延長羈留,不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他説法官能夠參閲告發資料,應該要有信心,香港法官在獨立審判權下,會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基於警方調查能力和過往經驗,最多延長羈留期14天是否足夠,認為若涉及重大案件,警方應有更大彈性進行調查,及避免涉案人士潛逃。

保安局長鄧炳強指,過往有國安案件在48小時內未能檢控,被捕人在擔保外出期間潛逃,指參考外國經驗以及本港國安法實施3年情況,認為14天已足夠當局決定是否檢控。
草案提出就危害國家安全情況,當局可向法院申請就諮詢律師施加限制,包括某人因被合理地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拘捕、被警方羈留或受調查,當局合理相信諮詢個別或任何律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便可提出申請。

民建聯黃英豪形容做法罕見,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英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都有類似做法,其中除了英國外,不少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限制諮詢所有律師的時限,認為23條草案列明限制生效48小時,做法更加清晰。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有關條例的使用情況,可能涉及警方收到資訊,知道某名律師可能與被捕人進行非法或影響案件的行為,但不掌握是哪一名律師,可禁止被捕人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當警方完成調查,便可按條例禁止被捕人諮詢個別涉案律師。

委員會由上周五下午起逐條審議草案,經過周六、日加開會議,已經審議全部181項條文中的73項,即約4成條文完成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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