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修改针对潜逃者条文 邓炳强称会加快禁制措施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23条立法修改针对潜逃者条文 邓炳强称会加快禁制措施

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逐条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截至下午已审议至第105项条文,开始处理相关法例修订,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修订等。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提醒政府代表和议员,如会就草案提出修订,须于明日下午5点前提交。

保安局长邓炳强在审议时指,考虑议员意见后,会就针对潜逃者措施的条文作出修改,包括积极考虑在保安局长指明某人为潜逃者的条件中,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届满”一项。就禁止与潜逃者进行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条文,议员关注租客会否无辜被牵连要“漏夜搬屋”,邓炳强指会积极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订立的合约,有关第三方不应被视为违法。

至于禁止与潜逃者合资企业或合伙的规定,政府同样会考虑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潜逃者前,与第三方订立合约、协定和义务而成立合资企业或作投资行为,第三方不会仅仅因此被视为违法。

草案提出加强针对潜逃行为,包括保安局长可暂时吊销潜逃者执业资格。律政司长林定国指,所针对的并非自称拥有的资格,而是需要根据法例注册的职位,例如律师、大律师和医生,又指一旦保安局长作出吊销资格决定和通知专业团体,吊销就会自动生效,专业团体毋需主动跟进,相信实际操作不会有太大问题。

邓炳强指,理解专业团体未必时常更新名册,相信在定期更新时,会按政府决定,删除被吊销资格人士。他指,假设潜逃者在港被取消律师资格,并在外国成为律师,会通知有关外国机构,以检视相关资格是否不受影响。

经民联林健锋指,有关措施采用“暂时”字眼,包括暂时罢免董事职位,认为对于潜逃者是过于宽松。林定国指,措施原意是促使潜逃者回港,而非永远惩罚有关人士,强调潜逃者本身只是嫌疑人,希望他们回港接受审讯,因此措施有时限性,当有关手令被撤销,或涉案人士已被带到裁判官席前,措施就会取消。

民建联黄英豪认为,应禁止潜逃者被撤销护照后重新申请办理护照,另外关注草案未有明文处理潜逃者接受政府现金和房屋津助。

邓炳强指,会考虑列明不会受理潜逃者重新申请护照,而针对潜逃者领取现金福利,认为禁止向潜逃者提供资金的条文已可处理,潜逃者占用资助房屋,则可透过行政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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