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称不会单单与外国组织联系而触犯境外干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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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刊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当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需要有几项条件,包括与境外势力配合,并采取不当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为,影响议会或中央运作,才有定罪机会。
邓炳强又指,与外国组织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单单因此而犯法,要触及相关罪行,最重要是有透过不当手段,达至干预效果,实际影响国家和特区运作。被问到本港新闻组织与外国传媒组织交流是否没有问题,邓炳强表示,会鼓励相关活动。
至于如果传媒面对的官员透露政府消息,会否触及国家秘密罪行,邓炳强表示,官员透露时已预期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否则官员本身已经犯法,最重要是没有合理怀疑,不会无端有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