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報告 建議收緊性罪行定義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建議改為未經同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並且訂立性露體罪和建議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報告書將提交給政府考慮實施。
法律改革委員會小組成員張達明表示,現時香港無刑事法例針對有關誘識兒童的罪行,形容新建議罪行是防範於未然,讓警方一開始便有機會介入,並容許執法人員假扮未成年人以便搜證。他又說,建議罪行的控方舉證責任重,需要雙方至少有兩次交往,亦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受害人未滿16歲,並有目的想進行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
另外,報告建議訂立性露體罪。張達明說根據外國經驗及研究,有人以性目的、故意向別人展示身體,以此得到性滿足,並可能引來正式的性侵犯,所以建議針對有關行為訂立罪行,並將在私人地方展示身體包括在內。
此外,報告書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提出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摒棄「強姦」一詞是因為在諮詢期間,很多婦女權益組織提出「強姦」造成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阻礙他們報案,小組接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