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今日刊憲 法例即時生效
《國歌條例》今日刊登憲報生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都屬於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簽署《國歌條例》。林鄭月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對條例刊憲感到高興,指是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林鄭月娥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教育局亦會更新學與教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條例有關推廣國歌的部份則列明,國歌需要納入中小學教育,使學生學習唱國歌,並教育學生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等,同時國歌需要納入聲音廣播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