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發聲明 強調法官裁決不受政治考慮影響 批評法院需有理據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聲明,強調法官必須緊記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不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如果有理由顯示法官裁決時受外來事宜影響,可以上訴等方式糾正,亦可以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
馬道立又說,司法機構可被批評,但批評法官和法院要有理可據,在不熟知情況或欠缺適當基礎之下,或單憑聲稱和斷章。取義的事批評法官和法院,都是錯誤,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馬道立罕有地發出的聲明長達13頁,他開宗明義指是鑑於社會對近期法院的裁決,出現各種評論、意見及批評, 特別是針對裁判法院級別,涉及被告人是否被定罪和是否獲准保釋的決定,希望向社會大眾重申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刑事案件的保釋、判刑、上訴等。
馬道立在聲明中話,《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的職能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他指法院和法官既無這方面的權力,亦不應該嘗試如此行事,法官履行責任應用法律時,不可以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
馬道立提到在刑事審訊中的原則,形容香港公義公平概念的基石,包括公平審訊,沒有足夠証據証明罪責,都不得將任何人定罪,而舉証責任在於控方;任何人證明有罪前一概假定為無罪。
量刑決定屬公開可讓公眾討論
馬道立又提到,除了港區國安法42條的限制之外,法庭一般假定所有人在審訊前都可以獲准保釋。而本港刑事訴訟條例定明,法庭如果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不按照法庭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証人或妨礙司法公正,就無須批准被告保釋。
馬道立在聲明中又說,判刑並非一個政治問題,任何一方如果對法院的判刑不滿,應該上訴或覆核,尋求糾正;他又重申對有輿論要求成立量刑委會發出量刑標準的立場,指法院每日要就大量案件量刑,是極具挑戰性和艱巨的工作,而量刑決定屬公開讓公眾討論,在了解案件情況和法官量刑理由後作討論極具意義。
法庭要秉行公義且必須要有目共睹
馬道立又指,法官必須大公無私、沒有偏頗,不得1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而法庭要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對於有意見指法官的裁決受到經驗較豐富的法官影響,他指法官指引定明,司法獨立亦指法官必須獨立於其他法官;又指如果有理由顯示法官裁決時,曾經受外來事宜影響,上訴是最顯而易見的糾正方法,如果有理由爭辯法官並非大公無私,可以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案件的資格,公眾亦可以對法官的行為,向司法機構投訴。
馬道立又指,如果法官和法院違反基本原則,有理由作出批評,但批評要有理可據,他說這些批評可能帶有極為嚴重的指控,不應輕易作出,在不熟知情況,和欠缺適當基礎下對法官和法院批評,又或者單憑聲稱或斷章取義的事,批評法官及法院都屬錯誤,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只因案件結果不合心意,就作偏頗的指稱是錯誤,強調司法機構及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