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區選被DQ提司法覆核遭駁回 需付訟費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參加區議會選舉,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黃之鋒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拒絕批出覆核許可,指他未有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決定,是用了錯誤的法律程序,目前亦未能證明選舉呈請比起司法覆核缺效率,黃之鋒一方需支付訟費。
法官提到,根據《區議會條例》第49條,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可以基於指明理由,包括提名程序、選舉主任或任何助理選舉主任的決定。基於以上理據,法庭拒絶向黃之鋒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黃之鋒在高等法院領取書面裁決後表示,選舉主任是否權力過大的問題,將不能在法庭內審理,他對裁決感到遺憾。黃之鋒認為,選舉呈請的空間非常有限,只能處理提名是否有效等問題,關於選舉主任的權力等問題都未能處理,認為司法覆核能夠就選舉主任是否違反現有憲法框架的問題,尋求法庭審理的途徑。顯示本港法庭作風保守,不利民主發展,考慮到訟費問題,他會與律師團隊商討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