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称禠夺4议员资格符合基本法规定 冀泛民议员考虑整体利益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林郑月娥称禠夺4议员资格符合基本法规定 冀泛民议员考虑整体利益

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及梁继昌四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4名议员早前报名换届选举时,因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要求,被裁定提名无效,自然就不具备出任议员的资格及条件,否则明显是偏离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104条的解释,如果他们又继续坐在立法会内,是有点不符合逻辑和政治伦理,亦是自相矛盾。

林郑月娥指出,特区不能自行决定,于是请求中央政府提请全国人大,从宪制层面去解决问题。她又指,有关决定合宪、合法、合理、必要,完全符合《基本法》规定,强调做法并非针对任何一位议员,只是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以及今次因疫情延后选举发生的特殊情况,确保延任的立法会议员,符合《基本法》要求及条件。

林郑月娥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坚实的基础,立足明确,不容挑战,强调今次情况特殊,立法会选举因为疫情关系,押后一年,并非以后每名议员资格都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她又指,并非在近日访京期间提出提呈人大,亦不是因为见到议员近日拉布“离谱”才提出,决定与议员有无“拉布”无关。

林郑月娥提到,以拉布作为延长审议时间,对政府政策表达不满,不应该视为推翻政权或不拥护,但如果拉布至一年半载一件事做不到,肯定是影响行政机关,影响拥护及效忠特区。 被问到今次做法是否等同“僭建”基本法及“行政独大”,林郑月娥解释,今次人大常委的决定,并无赋权行政长官作出决定,她又指,人大常委在8月11日决定第六届立法会延任不少于一年,但并非立法会议员延任,现时的问题是基本法落实过程中的宪制问题,人大常委有权力作出解释,并不存在行政机关独大。

至于如何“依法认定”议员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等的法定要求,林郑月娥指,香港亦有多条法例处理议员资格的事宜,例如立法会条例列明,律政司长如认定议员丧失行事资格,可以向原讼庭提出法律程序;基本法条文亦有订明,如议员行为不检及违反誓言,获在席3分2议员通过便会取消资格;港区国安法亦有条文订明,任何人如经法院裁决干犯违反国家安全罪行,会丧失参选资格,现任议员亦会即时丧失资格。

林郑月娥被问到,4位即时丧失资格的立法会议员,是否终身不可参选,她指,除非干犯港区国安法,并经法院裁定达反国安罪行,现时并没其他法例能使人终身不可选举;他们下届若再被提名,就由选举主任按法律决定。

林郑月娥表示,对民主派议员表明集体总辞的决定无特别看法,指是议员的决定,希望他们考虑整体利益,对社会带来什么效果,又反问提出请辞的议员,是否愿意立法会失去他们的声音,为何愿意放弃关键监察政府的角色。 林郑月娥又不认为民主派议员集体总辞后,立法会等于橡皮图章,认为说法不公道,指即使是建制派的议员,在很多情况下都因为做得不够完善,或者选民不支持为由,不通过草案,强调每名立法会议员都需要为自己行动,向选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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