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引:非法集結 不在場被告 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上訴庭今日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而「共同犯罪計劃」亦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前年7月28日上環發生反修例衝突,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認為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3人。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有關結果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的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
律政司在上訴聆訊強調,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法庭應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即協助、鼓勵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責與身處現場作出實質非法行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責,須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