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患癌症男子認旺角暴動罪 判囚3年
2016年農曆年初二在旺角發生騷亂,涉案的一名29歲男子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
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暴動屬非常嚴重罪行,形容案發時大批示威者聚集,數量遠超於現場軍裝警員。示威者必然知道自己犯法,才戴上口罩掩飾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法官認為被告角色主動,與在場人士一同集結,被告案發時已24歲,必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
案中被告陳俊樂(29歲)報稱無業,他早前承認1項參與暴動罪。控罪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陳俊樂於案發後翌年確診淋巴癌,手術後出現排斥反應,需定時服藥。法官則指,患病一般不是減刑因素,相信懲教署會跟進被告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