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國慶日荃灣衝突4人暴動罪成 判囚51至56個月
前年十一國慶日在荃灣發生的反修例示威衝突,有3男1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其中一名被告再被裁定一項縱火罪成。4名被告下午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被法官形容為恃人數眾多犯案的本案被告,依次為陳珩(男、40歲)、陳金國(男、21歲)、李振文(男、27歲)、馮清華(男、23歲)及郭小琴(女、24歲),除陳珩及李振文分別報稱清潔工及程式員外,其餘均為學生。馮清華早前因沒有依時到庭,已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餘下4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而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首被告被判囚4年8個月,次及第3被告被判囚4年3個月,女被告則被判囚4年5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形容,當時情況如「小型戰爭」,被告依賴社會人士的支持和默許以及警方的克制容忍,恃着人數眾多犯案,但根本不清楚他們爭取什麼或者示甚麼威,又指若果是真正的戰爭,誰勝誰負不會有懸念。
練錦鴻法官判刑時指,對於嚴重暴力,法庭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案中第一被告有縱火行為,明顯不顧他人性命安危,判囚4年8個月;至於其他被告雖然未能證實實際角色,但環境證供顯示三人有參與暴動,基於共同者犯案原則,即使角色不同,刑責亦相同,考慮各人背景後可獲減刑3個月,判第二及第三被告入獄4年3個月;至於最後一名被告,法官指不接納她稱當時只是路過,因為好奇駐足,指雙方已經拉鋸近20分鐘,若果被告只是好奇,不可能會站在最前線,判她入獄4年5個月。
各被告早上分別遞交多封來自家人或前僱主等的求情信,其中有被告指今次爭議的事實不多,並無挑戰暴動的發生,只是挑戰有無參與,節省了法庭時間。有被告就指無證據顯示有實際暴力,或自己擔任領導角色,希望法官考慮。法官練錦鴻聽取各被告背景報告及求情後,押至下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