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興警察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8個月
一名25歲男子承認前年10月,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抗議懷疑有催淚氣體洩漏,以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3項控罪,下午在區域法院被判監8個月。
被告為25歲的鄧皓仁,他由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在判刑時指,當日的示威是突發,事發地點不是交通樞紐,由堵路開始至被告被捕歷時僅約10分鐘,事件中無人投擲磚頭,程度尚算輕微,但被告背包藏有膠索帶,明顯有被使用的風險,被告亦有蒙面掩飾身分;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另外兩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入獄8個月。
案發當日,網上有人指稱行動基地有催淚煙訓練,傳出刺鼻氣味,發起示威,警方就表示並無使用催淚煙或不明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