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 7名被告分別判囚3年6個月至7年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元朗7.21案 7名被告分別判囚3年6個月至7年

前年7.21元朗西鐵站事件,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等罪成,另外有2人早前已認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7名被告分別被判囚3年6個月至7年不等。

被裁定兩項暴動罪、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及一項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罪成的鄧懷琛(上圖中),合共被判囚7年。對於鄧懷琛以被動參與襲擊為理由作為求情,法官不同意,認為鄧懷琛是主動參與英龍圍的暴動,更與其他白衣人非法禁錮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又在形點商場外的天橋指揮白衣人打黑衣人。

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罪成的吳偉南(上圖右),被判囚4年。被裁定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成的被告黃英傑(上圖左),被判囚3年6個月。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成的鄧英斌,被判囚3年9個月。同樣被裁這兩項罪名成立的蔡立基,被判囚6年。 至於早前分別承認暴動罪的林觀良、林啟明,就各被判囚4年8個月。

法官葉佐文表示,暴動罪行的判刑需考慮案件的暴力程度,是否早有預謀抑或突發事件,事件的暴力程度、有沒有使用武器、罪行的規模、持續時間、範圍,犯案者是否在遭到警告後仍進行犯罪行為、罪行所造成的傷害、受害者的傷勢及犯罪者角色等。

法官引述案情說,案發時白衣人湧至閘內向黑衣人及其他人士施襲,黑衣人上到月台的車廂,但列車沒有開車,沒有關門,現場沒有警員,列車廣播就要求乘客離開車站,乘客只用雨傘,及靠勇敢的年輕人以血肉之軀站在前排抵擋。

葉佐文提到,案發當日白衣人以武裝力量,聲稱保衛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持木棍及藤條打人,襲擊市民,受襲者被困車廂不敢離開,行為是非法禁錮,香港是法治社會,此舉引起市民極大恐慌,需判處重的刑期。

法官又指,不接納第二被告黃英傑求情時指,當日黑衣人可以自由離開車站大堂,法官說,從有記者和控方證人一出閘即被毆打,反映他們是被白衣人困在閘內,而被告亦沒有減省法庭時間。

對於第五被告鄧懷琛以被動參與襲擊為理由作為求情,法官亦不同意,認為鄧懷琛是主動參與英龍圍的暴動,更與其他白衣人非法禁錮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又在形點商場外的天橋指揮白衣人打黑衣人。法庭亦不接受第六被告吳偉南以案發後一度受襲倒地不省人事作為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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