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國安法案 唐英傑罪成周四判刑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首宗違反國安法案 唐英傑罪成周四判刑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24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立。法庭星期四將處理求情和判刑。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並由杜麗冰讀出判詞重點,指被告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法庭合理地相信被告展示的字句,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英傑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 判詞指,當唐英傑展示口號,目的是將標語的分裂主義含義傳達給他人,意圖煽動他人將香港分裂出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庭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語義聯繫密切,不能分開解釋,而口號具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含義。判詞指,控辯雙方專家證人有詮釋口號上有分歧,但法庭無必要消除有關分歧。

法庭重申,案件的重點並非「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義,而是能否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從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針對恐怖活動的控罪,法官認為,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然無停下並衝向警方,對警察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必然構成危險,在這個情況下,電單車無疑是致命武器,駕駛時引起碰撞,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活動,而在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24條條文下,法庭不用證明這些活動,最終有無引致他人實際嚴重受傷,只需要考慮行為的本質,因此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行為不涉及危險活動。

判詞又指,被告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亦是挑戰法律和公共秩序,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恐嚇公眾為求達到政治目的。 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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