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設「沒保護兒童罪 」 不舉報虐兒或需負刑責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訂立新的「沒有保護兒童罪」,對虐兒案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法改會建議在 《侵害人身罪條例》 中,加入「沒有保護罪」,對虐兒情況等不作舉報的旁觀者施加法律責任,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新修訂的建議包括,與受虐兒童同住並有頻密接觸的人,以及在機構環境負有照顧責任的人,例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如果無採取合理步驟防止嚴重虐待發生,都可被列為被告,如果受害兒童受虐或被忽略而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監20年;如果受害兒童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最高可被判監15年。
法改會相信,建議不會令照顧者和照顧機構的責任和工作量大增。法改會小組成員馬宣立強調,新罪行並非不合理地針對專業人士,理解院舍員工可能關注如何避免負上責任,認為只要看到有兒童受到嚴重傷害後,向上司報告、報警或召喚救護車,已是履行保護責任,相信社會不難理解。
至於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法改會建議維持在16歲以下,認為如果提高至18歲以下,將涉及眾多政策考慮。法改會又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兒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