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56歲女職員認3項虐兒罪 判囚約5個月加8星期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童樂居56歲女職員認3項虐兒罪 判囚約5個月加8星期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爆出虐兒醜聞,逾30名職員被落案起訴,繼上月一名女照顧員承認虐兒罪判囚4個月後,一名女職員早前承認3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今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5個月加8個星期、即合共約7個月。

女被告為56歲林美寶,任職幼兒工作員,早前在警誡下承認3項虐兒罪,指她去年12月10日,在「童樂居」故意襲擊2歲女童S、3歲女童AC及一名不知名兒童,包括在其中一名女童喝水時,將水樽推向女童的面,又曾用腳踏另一名孩童的下身,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苦楚,涉及本案的3名兒童,均因他們的父母未能照顧他們,而寄住於「童樂居」。

對於感化官在報告指,被告並非有意傷害兒童,其行為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裁判官黃雅茵指出,被告作為成年人,稱不知道用力程度是狡辯,背景報告書亦可見證據確鑿。裁判官表示,不相信這是文明照顧者照顧兒童的手法,指被告身為有經驗的工作者,應該知道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雖然受害人非長時間受傷害,但被告堅持沒有傷害受害人,證明其沒有悔意。

加上所有事件均在同一日內發生,反映被告不受控,重複以暴力解決問題,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兒童有受傷,但相信對於只有兩、三歲的兒童來說,會造成長遠影響,因此不接納感化官提出非監禁式定罪的建議,決定三項罪行分別以監禁3個月、6個月以及21星期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一刑期,一共判被告監禁約7個月,第一項罪行以及第四項罪行會與第三項同期執行。

黃雅茵指,法庭要向兒童工作者發出明確訊息,忽略及虐待兒童會招致嚴重後果,案中受虐兒童因為家庭的特殊需要才交由機構照顧,不及其他兒童般幸運,能向親人表達痛苦,認為兒童工作者有重要角色,要照顧及愛護幼童。

辯方今日再為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在14日還押期問再深切反省,指干犯的罪行難辭其咎,之後不會再從事幼兒相關工作,並會從事環保義工。辯方早前亦有求情,指被告曾於不同幼稚園任職,有14年相關經驗,深感後悔,並非有意,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初犯,認罪示意悔改,沒有案底,3項控罪發生於同1日,是單一事件。辯方並呈上多封求情信,希望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不過裁判官最終只允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被告在2007年成為註冊幼兒工作者,翌年9月起在「童樂居」任職。警方去年12月接獲投訴指童樂居內疑有虐兒事件,並展開調查,及後在該處所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揭發407件疑似虐兒事件,至今累計34名女職員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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