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就818未經批准集結案提上訴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黎智英就818未經批准集結案提上訴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人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不等。7人分別就定罪或判刑上訴,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和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高等法院早上開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案件重點在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元素,指「組織」非技術性用字,希望申請上訴一方釐清,原審法庭判決有何錯誤。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原審並無足夠證據顯示黎智英組織涉案集結,指黎智英並非民陣成員,案發前沒有參與任何有關記者會或訪問,未曾呼籲其他人參與遊行;黎智英當日在現場期間靜默,並沒有叫口號,法庭不應因為案中被告民主派,而認定他們有份參與或組織。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組織」涉及事前準備,指被告在無事前安排下,成為隊伍隊頭,不代表是遊行的組織者,另外亦無證據顯示吳靄儀參與設計當日群眾路線。

律政司一方大律師林芷瑩不同意,指「組織」不僅指策劃路線,若當日沒有各被告帶領,人群會各自疏散,並循不同港鐵站離開,因此各被告仍屬集結的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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