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稱人大常委會或解釋國安法63條 釐清參與案件律師資格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陳弘毅稱人大常委會或解釋國安法63條 釐清參與案件律師資格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參與國安案件聆訊律師的資格,估計在法律起草階段,沒有想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或中央認為《港區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的人員,就已等同要求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他認為人大常委會或會解釋相關條文,釐清問題。

陳弘毅指,按照以往釋法慣例,國安法如果有不清楚或沒有提及的地方,都可透過釋法補充內容,過往中央都曾經就特首任期釋法,補充法律條文欠缺的內容。

至於律政司被指在申請上訴時才提出新觀點,最終被終審法院駁回申請,陳弘毅說今次是全新的法律問題,律政司可能未有充分準備,才未有在較早階段提出重要觀點。他又認為,中央致函特首李家超,反映中央十分關注今次案件,李家超提請釋法是回應中央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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