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違國安法男子刑期上訴 指定刑期最低5年不作扣減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港區國安法案件,認罪扣減刑期不能令總刑期,低於法例要求最低5年刑期,駁回一宗相關案件刑期上訴申請。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早前承認在社交媒體發布宣揚港獨宣傳品,違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按港區國安法條文判監5年,不作三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上訴庭認同原審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應根據國安法5至10年刑期的指引判刑。判詞又指如果因應認罪等求情因素,將刑期減至低於5年,就有違國安法第21條,有關罪行嚴重性的判斷。為免損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首要目的,駁回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呂世瑜案是首宗國安法認罪判刑案件。早前《蘋果日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6名前高層認罪,法官表明在本案上訴結果,會對各認罪被告,有清晰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