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称人大常委会或解释国安法63条 厘清参与案件律师资格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在一个电台节目表示,《港区国安法》没有明文规定参与国安案件聆讯律师的资格,估计在法律起草阶段,没有想到会有外国律师参与,或中央认为《港区国安法》第63条的保密规定,适用于香港的人员,就已等同要求律师需要本地执业资格。他认为人大常委会或会解释相关条文,厘清问题。
陈弘毅指,按照以往释法惯例,国安法如果有不清楚或没有提及的地方,都可透过释法补充内容,过往中央都曾经就特首任期释法,补充法律条文欠缺的内容。
至于律政司被指在申请上诉时才提出新观点,最终被终审法院驳回申请,陈弘毅说今次是全新的法律问题,律政司可能未有充分准备,才未有在较早阶段提出重要观点。他又认为,中央致函特首李家超,反映中央十分关注今次案件,李家超提请释法是回应中央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