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有助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草案,釐清相關法律條文的原則及立法原意,確保《香港國安法》可以完整準確實施。筆者認為,今次釋法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都有重大意義。
今次釋法的緣由,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早前獲法院批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擔任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就此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了特區政府的建議後,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遇有涉及國家安全行為或證據材料等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至於不具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若法院無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對相關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解釋同時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筆者認為,釋法釐清了相關法律條文的原則及立法原意,也有助明確香港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確保《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充份保障港人利益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社會各界理應給予支持。
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職責,今次釋法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確保特區各機關更準確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筆者全力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