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男子认管有爆炸品罪 判囚3年4个月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44岁男子认管有爆炸品罪 判囚3年4个月

一名44岁男子,承认管有爆炸品罪,在区域法院被判监3年4个月。

法官郭启安在判刑时形容案情严重,被告管有的炸药原料,距离制成土制炸弹只是一步之遥,行为与串谋制造爆炸品无分别,量刑应以监禁6年为起点,考虑到炸弹装置未完成,可减刑1年,加上被告认罪,最终获减刑至3年4个月。

被告前年2月,在粉岭被警方截查时,在他携带的行李箱中,检获一批可用作制造爆炸品的化学原料及2套无线电遥控。被告在警诫下承认是替人运送有关物品,警方其后在被告寓所检获伸缩棍、弓箭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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