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国指法律执业者修例不适用于生效前申请 但有其他方式处理 - 昭传媒 UniqueMedia.hk
     

林定国指法律执业者修例不适用于生效前申请 但有其他方式处理

立法会一个委员会讨论《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外界关注修例是否适用于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案件,律政司长林定国表示,草案并不适用于修例生效前已经提出的申请,但他指不能排除生效前提出的申请,也有机会涉及国家安全风险,可能有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理,但就与今次修例“扯不上关系”。

当局在今次修例中,加入“申请前甄别程序”,即是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前,须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外,海外律师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但律师会认为相关程序令行政长官要为同一事情作出两次裁定,不符成本效益,林定国强调,建议的做法可防止新机制遭到滥用,排除一些毫无理据、浪费法院各方以及行政长官宝贵时间及资源的申请。

林定国又表示,修例对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以致诉讼各方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都无不利影响,指修例下,行政长官就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有最终决定权,并不能对相关决定提出诉讼,包括司法复核,是体现《港区国安法》和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精神,亦符合普通法下,国家安全事务本质应由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作出判断的大原则。

林定国表示,国家安全等同国防外交,都属于中央事权,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行政长官作为特区之首,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负责,因此由特首把关是合法、合情、合理。

林定国指,今次修例不只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因为民事案也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例如挑战行政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权力的司法复核,修例将会适用。他又指,为了确保有效应对国安风险,有必要加入复核机制,复核先前申请,而在复核期间,建议涉案的所有法律程序会搁置。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认同,不应“一刀切”处理,但关注除了刑事案件,民事或其他案件都可能受影响,希望草案就“国家安全”的定义,有清晰指引。对于当局建议设立“申请前甄别程序”,即是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前,须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外,海外律师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杜淦堃希望当局清楚解释律政司在当中的角色,并要说明每个环节会否有上诉或司法复核的可能。

至于复核机制,他认为操作上可能会影响被告审讯权利,中途可能要更换大律师,他希望当局尽量留待法庭处理,指法庭可考虑案件的独特性和相关证据,确保被告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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