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 終極上訴失敗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提出終極上訴,被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敗訴。
譚得志一方爭議,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控方是否需就煽動罪行,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終院的判詞指,「發表煽動文字罪」控罪,可以及已有效地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
判詞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刑事罪行條例》亦無任何條文支持,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必要元素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