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发表煽动文字案 终极上诉失败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时”等口号,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罪成,判监40个月及罚款5000元。谭得志提出终极上诉,被终审法院法官一致裁定败诉。
谭得志一方争议,现已废除的《刑事罪行条例》第 9 及 10 条所订明的煽动罪,是否属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的可公诉罪行,以及控方是否需就煽动罪行,证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意图。
终院的判词指,“发表煽动文字罪”控罪,可以及已有效地移交至区域法院审理,区域法院在《国安法》实施前及实施后,均有审理该控罪的司法管辖权。
判词又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下的罪行并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须证明煽惑暴力意图作为罪行元素,《刑事罪行条例》亦无任何条文支持,煽惑暴力意图是煽动罪必要元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