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設兩級調查機制 楊何蓓茵稱非將常秘納入調查範圍
政府將「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的兩級調查機制,命名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調查將以發生的問題作為觸發點,對象將涵蓋牽涉問題的所有人員,包括高級人員;若部門的常任秘書長牽涉其中,亦會包括在內。
楊何蓓茵在會後見記者,否認是將常秘重新納入調查範圍。她說,從沒為調查設界限,強調是基於問題本身,決定是否啟動調查,而涉及問題的人士、制度和事件都會調查,否則調查會失效。她形容,「應該要調查的人,就需要查」,而常秘是公務員,需要負上行政責任;又指常秘的日常工作,要向局長負責,亦要協助局長解決問題,與局長是伙伴關係,需一起制訂、推廣和落實政策。
楊何蓓茵表示,新調查機制只屬備用性質,並非「部門首長責任制」的全部,若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成效、執行能力強,理應可避免出問題。她又說,新機制將負責處理內部調查,而非刑事調查,並不會取代往後的紀律調查或聆訊;涉事公務員在內部調查階段,不能拒絕回答問題,亦不能要求聘請律師代表。
她指,當局計劃訂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將列明配合敍用委員會調查,是公務員職責之一,若拒絕配合即不盡責,屬不當行為。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民建聯何俊賢關注,若新機制下的調查工作時間過長,對即將退休、年資較深的首長級人員,阻嚇性或許有限。楊何蓓茵回應指,新規例將賦予敍用委員會足夠權力,可要求受查人員提供任何管有的文件,亦可進入任何處所,以及要求受查者以書面或面對面答覆問題,相信調查工作可以很迅速。
她又表示,若調查結論提出受查者需負上責任,涉事人員的名譽將受損,認為這是懲罰的一種,形容是「很重要的損失」;未來亦會在適合個案中,積極考慮以降職作為懲罰。
楊何蓓茵再次談到,行政長官和司局長,會有敏銳的觸覺,能正確判斷何謂廣泛、重複、嚴重及系統性問題,以及決定需否啟動調查機制。她說,各政府部門或單位都可以發生很多事,而系統性問題亦相當多樣化,難以深入定義;一旦詳細列出例子,可能「掛一漏萬」。
至於有意見提出,難以區分政治問責和行政責任,楊何蓓茵相信,敍用委員會有能力分析責任誰屬,亦會在向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揭示政策問題。她又強調,即使涉事人員已辭職,調查工作仍會繼續,以查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