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黃偉然認製爆炸品罪 判囚20個月

「12港人案」被告之一的黃偉然,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今早被法官判處入獄20個月,而與潛逃相關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交由法庭存檔不作起訴。黃偉然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
案情指,31歲機械技工黃偉然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住所,製造俗稱DNT的強力炸藥,警方在他的屋內搜出一批化學品,並在後院發現泥土內埋有約75克爆炸品。調查又發現,被告曾於2019年底用電腦搜尋製造及引爆炸藥的方法,被告警誡下承認自行提煉炸藥。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貪玩犯案,沒打算將爆炸品用於任何場合,雖然曾經潛逃,但已經知錯並感愧疚,並已於內地服刑7個月,付出代價,返港後亦還柙多於一年,希望法庭從寬處理。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被告坦白認罪,無案底,但考慮到犯罪當時正值社會運動,爆炸品若流入他人手中,可能引起嚴重後果,而根據炸藥專家按爆炸品份量估計,爆破範圍可以達2至4米,或會引致死亡、嚴重受傷,法官認為案情嚴重,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20個月。
至於被告另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控前年8月乘快艇經海路逃至台灣,控方決定交由法庭存檔,不作起訴。
12名港人在前年8月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內地執法機關截查拘捕,當中包括黃偉然,他在內地被判監七個月,刑滿後去年初移交香港警方,一直還柙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