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禁蒙面法暴動4男女罪成判囚50至51個月 - 昭傳媒 UniqueMedia.hk
     

2019年反禁蒙面法暴動4男女罪成判囚50至51個月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的翌日,全港多區爆發大規模反《禁蒙面法》示威衝突,在灣仔廣泛地區的連串衝突中,有8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7人早前被裁定罪成,4名於案發時已成年的被告,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監4年2個月至4年3個月,其中1人因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另被罰款2000元;其餘3名被告因案發時未成年,包括一名案發時只有13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整場暴動歷時42分鐘,示威者霸佔的行車線大多是主要路段,令案發時附近一帶交通完全受阻,對居民、行人及商戶帶來極大不便,其中示威者曾經駕駛一輛鑽地車破壞馬路,並停泊在東行線上造成阻礙,又不斷向警方防線投砸雜物、汽油彈、鐵欄等。

法官又指,警方在暴動期間,曾向示威者發出7次口頭警告,亦一度舉起橙色及黑色警告旗,若不是警方繼續推進防線,現場並沒有任何散去的跡象,事後受影響區域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重整,雖然本案並不涉及警員受傷,暴力風險不容低估,決定以4月2個月為量刑起點。

其中一名被告周貝家的辯方律師,於求情時特別提到,被告於逃跑期間,看到有一名女救護員被警員揮棍襲擊,於是衝上前保護她,最終因逃跑不及而被拘捕,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但法官指單憑個別事件,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良好品格,她又引述案例指,這類嚴重案件,任何個人的求情因素都是微不足道,因此不會考慮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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