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脸识别技术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讯息
内地应用程式监管行动持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技术,表明应用程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讯息,如果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讯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被迫同意处理本身不想提供和非必要的人脸讯息。
最高法表示,讯息处理者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讯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同意,不能采取“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 最高法又批评,一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未经同意下擅自采集人脸讯息,以分析消费者性别、年龄和心情等,进而使用不同营销策略,批评属严重损害人格权益,极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又要求,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至于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最高法提出,讯息处理者当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讯息时,应当征得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